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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一男子网上恐吓政府要1000万 被判4年3个月

  南都讯 记者蒋生 澳门史上首宗网上诽谤、恐吓入狱案昨日有进一步消息,澳门中级法院公布裁判书。洪姓男子在4年间多次发帖恐吓、诽谤、侮辱特首等官员,如置放炸弹、索要千万元(澳元,下同)等。中院虽认定在胁迫罪、侮辱罪等方面事实不足,但在某些方面以发帖次数等于罪名项数,让洪某刑期从两年半增至4年3个月。

  恐吓政府要1000万

  洪某是电信公司前雇员,他被控于2007至2010年间,在家中接入他人的W iFi无线上网。法院查明其采用黑客操作系统、有关软件等,目的是为在网上发表言论后逃避刑事侦查。其多次在讨论区散播针对行政长官、司警局官员和社团的诽谤及勒索言论,又煽动纵火、爆炸等等。

  例如,洪曾多次发帖要求特区政府须将一千万存于其指定账户,否则会在指定公共场所引爆炸弹;洪某还将帖子内容群发到几十个政府机构的邮箱。洪还发帖威胁时任特首某某某,要求其需于指定时间将一千万存入指定账户。

  留厅长电话称是妓女

  洪还发帖讲述自己在某处嫖妓的经过和感受,并留下时任司法警察局刑事调查厅厅长周伟光的手机号码,在帖中称是妓女的电话号码。导致周收到多个身份不明企图嫖妓的人的来电,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名誉。洪又多次发帖,号召他人于指定时间到某学社进行“质疑,诽谤,破坏,捣乱”。

  洪还多次发帖号召他人在司法警察局门口放火,并编造虚构事件对司警局局长某某进行诽谤,如该局长追杀土生警员、副局长等等,还威胁要炸死局长。

  初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洪某犯恐吓罪、加重侮辱罪、加重诽谤罪等等,数罪合并判处2年6个月的徒刑。检察院和洪某均对此提出上诉,检方对某些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需加重刑罚,洪某则上诉认为需减轻刑罚。

  焦点A

  男厅长被称

  妓女是侮辱罪?

  被告指出,侮辱罪的对象必须为“本人”,而不是间接的第三方;在无法识别谁是“本人”的情况下,不可能影响他人对该“本人”之观感,也不可能使其名誉受损。

  对于某厅长被误认为是妓女被诸多欲嫖妓人士致电,被告进而指出,作为男性的被害人周伟光,在事实上不可能被误为“妓女”的情况下,很难想象,更不可能认定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尊严和名誉受损的感受。因此应开释这两项加重侮辱罪,其充其量只可以被认定为滋扰行为。

  中院称,原审法庭未指出有关网上讨论区是该厅长所设立,更未指出该厅长亲自观看,故并非直面受害人,不符合加重侮辱罪。嫖妓的帖子的确是向第三方发出,并且旨在侵害厅长的名誉。中院改判为两项加重诽谤罪。

  焦点B

  发帖次数

  等于罪名项数?

  中级法院在改判时,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被告犯罪的罪名项数增多。如,被告曾对局长一共16次作出了散播同一篇诽谤性文章的行为,中院判为一共实施了十六项诽谤罪。中院指出,该篇文章就带有针对局长的诽谤性内容,因此不管在每次散播行为中最终接收散播文章者的多寡,每一次的散播文章行为正好否定了一次诽谤罪所欲保护的法益。据悉,这一思路是检方上诉的结果。

  焦点C

  初犯且已道歉

  可否缓刑?

  被告上诉时指出,自己属初犯,承认大部分控诉事实;在审判听证上表现后悔、在听证中公开向被害机关及众被害人道歉;被告因本案失业多年,还供养其父亲及一名未成年女儿。

  被告进而认为,两年半的刑罚已满足及修复社会对法律秩序的有效性的期望,并达至阻吓社群作出犯罪的目的;也足以阻吓其再犯罪意欲、使之不再犯罪。被告认为量刑过重,应减刑并暂缓执行徒刑。

  中院认为,由于案件案情非轻,为防他人重蹈覆辙,每项罪名均不能以罚款代刑,改判合并单一刑期4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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