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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国企老总采购吃回扣51万获刑12年

  正义网浙江5月18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鹿轩) 因在采购中收受回扣51万余元昨天上午浙江省温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温州有色冶炼责任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姚益顺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6万元违法所得519667.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姚益顺,原籍浙江诸暨,现年48岁。1985年7月在温州冶炼总厂参加工作。他是高级经济师,通过函授学习获得法律本科文凭。案发前,为温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州有色冶炼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2011年间,姚益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向胡某、潘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所在公司采购锌粉、瓦斯泥和焦籽等材料的经济活动中,非法收受胡某、潘某、陈某送给的40多次“回扣”,共计519667.5元。

  4月9日,姚益顺涉嫌受贿案在鹿城区法院开庭。庭审中,姚益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没能守住底线是我最后悔的事情。” 姚益顺说,他主持着国有公司的全面工作,权力很大,身边免不了有人千方百计地接近他,通过请吃玩乐,以朋友的名义给他送“回扣”,希望获得业务上的照顾。

  庭审后,法院就姚益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进行调查。

  经调查,案发前,姚益顺曾向公司的纪委委员表示自己有经济问题,但未交代具体金额和详细情况。他在向律师咨询时,就称该笔钱(指受贿金额)系用于部门人员应酬、开销的“小金库”。另外,去年8月31日上午,在被检察机关立案前,他还要求公司一同事作假,让其帮忙谎称钱款是为部门同事吃喝及看望已故同事遗孀所用。

  法院认为,虽然姚益顺有向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交代大概情况,但他对钱款的用途进行了编造,并要求他人为其掩饰,而且案发前未联系检察机关自首。所以,姚之前所谓的“找纪委委员”、“找律师”等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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