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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两次告赢县政府未索回林地 自叹告了也白告

  “打了那么多年官司,我们赢了两次,但还是不能拿到这两块土地的权属。”4月24日,广东湛江遂溪县北坡镇架田令村架田令仔村小组村民李养手拿法院判决书说。李养所说的两块地位于架田令仔村、架罗湾村东面,面积约28亩,是架田令仔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多年的争议林地。

  是借是给?

  林地权属各执一词

  存在争议的林地建国后属荒坡地。1959年11月22日,国营平原农场与雷北县下录人民公社架田令大队(即现架田令村)签订了一份《地权处理协议书》,将含争议地在内的4735亩土地划给国营平原农场管理使用。

  国营平原农场后并入国营前进农场。1963年8月1日,前进农场与遂溪县林业局签订了一份《关于接收平原分场朗活片土地房屋移交书》,约定将上述4735亩土地、165平方米房屋移交给遂溪县林业局架田令苗圃场管理,同月15日完成交接。此后,该地由遂溪林业试验场的架田令苗圃场管理使用。据此,遂溪县林业试验场认为,争议土地归自己所有。

  但架田令仔村小组却认为,争议土地当时只是借给遂溪县林业试验场架田令苗圃场管理使用,土地权属依然归属村里所有。村民提供的一份写于1959年3月12日、盖有“遂溪县林业试验场”公章的借据显示:“为了绿化祖国、育苗造林等需要,现向架田令仔村借土地一宗,地名:大基岭、上高村仔岭、山猪幽东边岭,你架田令仔村群众何时要地,我苗圃于(何)时归还。”

  村民称,自1972年起,他们多次要求遂溪县林业试验场架田令苗圃场归还土地,但后者一直没有予以归还,“1977、1978年,架田令苗圃场与架田令仔村还就该地的纠纷进行过协商。”

  然而,1982年,遂溪县人民政府向遂溪县林业试验场架田令苗圃场颁发了编号为0005256的《遂溪县山林权证》,将上述争议地以大基头岭的名称登记在该证第三栏。1992年,遂溪县人民政府又给遂溪县林业试验场颁发了包括上述地块在内的“遂国用字[1992]082312003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证被撤销

  2006年,架田令仔村小组不服遂溪县人民政府给遂溪县林业试验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

  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遂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遂溪县林业试验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进行公告,发证程序违法。2006年10月17日,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遂法行初第2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遂国用字[1992]082312003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7年5月18日,架田令仔村小组再次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遂溪县政府对争议土地依法给予确权。遂溪县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12日作出“(2007)遂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遂溪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架田令仔村的土地权属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然而,直到2011年8月25日,遂溪县人民政府才作出《关于遂溪县北坡镇架田令村委会、架田令仔村民小组、架罗湾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争议林地的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确认两块争议土地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属遂溪县林业试验场所有。

  对于遂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架田令仔村小组表示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3月22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廉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012年5月8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廉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维持遂溪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

  随后,架田令仔村民小组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3日,湛江中院做出“(2012)湛中法行终字第101号”终审判决:一、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2)廉法行初字第4号、第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遂溪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关于遂溪县北坡镇架田令村委会、架田令仔村民小组、架罗湾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争议林地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限被上诉人遂溪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告了白告?

  县府方可确定权属

  尽管又一次赢了官司,但架田令仔村村民依然高兴不起来。有村民表示,由于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的权力在县级政府手里,“当县政府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林场的时候,我们只能寻求法律途径,但法院无法对土地进行直接确权,我们即便告赢了,最好的结果也是判县政府重新确权;而当县政府将土地再次确权给林场后,农民又只得寻求法律救济。”有村民担心,如此循环往复,他们的维权其实已经陷入了一个罗圈之中,“这样我们可能永远也要不回土地,而只能白白搭上时间和金钱。”

  对此,遂溪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主任叶春表示,解决林权纠纷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村民如果对政府所作的山林确权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判决政府需要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政府就会根据争议方提出的新证据进一步核查。”“像架田令仔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这种年代久远的林权纠纷核查需要很长时间,有些林权纠纷十年八年都解决不了。”叶春说。

  对于有村民称“土地确权的权力在遂溪县人民政府手中,他们想确给谁就确给谁”的说法,叶春予以了否认。他表示,由于涉案争议林地位于遂溪县管辖区域内,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给架田令仔村民小组与遂溪县林业试验场争议土地确权的权力确在遂溪县人民政府手中,但肯定不是想确给谁就确给谁,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编后

  遂溪县府不妨“避嫌”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遂溪县政府出面调处架田令仔村民小组与该县林业试验场的林地纠纷并确定土地权属,更像一场“运动员兼当裁判员”的奇异比赛。无论赛果怎样,都难以消弭围观者的嘘声。因为30多年前,正是遂溪县政府将争议地块山林确权给了遂溪县林业试验场;30多年后,尽管在行政诉讼中屡屡失利,但要让遂溪县政府撤销自己曾经颁出的那张山林权证,谈何容易。个中原因并不在于遂溪县政府是否有自我否定的勇气和智慧,更重要的是,在纠纷调处过程中,遂溪县政府已很难孑然独立,成为可以一槌定音的公正第三方。

  所谓第三方,应是与事件本身无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权益诉求的主体。表面上看,遂溪县政府的确可以担当起这样的角色,但其在未经公告的前提下,就向遂溪县林业试验场颁发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让人对其能否在这起山林纠纷调处中秉持中允立场,不得不产生怀疑。而这种“先天不足”,又在现行的山林纠纷调处机制中得到了强化。由于山林纠纷调处被视为一种行政职能,农民虽然可以在法庭上与县政府分庭抗礼,但争议林地权属确定权牢牢掌握在县府手中的现实,让村民的努力最终陷入尴尬困境之中。

  应该说,在这宗案例中,无论是法院,还是政府,都在各司其职,谁也没有越线,但为何农民依然执着走在维权路上?不得不说,山林纠纷调处主体的角色错位是根本原因之一。只要遂溪县政府在此事上难以摆脱利益干系,无论其作出的争议调处决定如何证据确凿,都难以让农民心服口服。

  鉴于此,在今后的山林纠纷调处中,可尝试将土地确权权力交由专门仲裁机构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理顺了程序问题之后,山林纠纷的公平公正调处才拥有了基本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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