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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公招体检“梅毒”阳性 状告医院一审败诉

  “本院一审判决参加公招体检‘梅毒血清抗体呈阳性’的女教师周红(化名)败诉的判决书送达后,在15天上诉期内周红没有上诉,因此这个判决已经生效。”近日,女教师状告医院一案的审判长、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梁小兵告诉记者。

  当天,在蓬安县某中学教书的周红利用课余时间接受记者采访说:“我没有上诉,是因为律师说目前没有掌握新的证据,获胜的把握不大,所以我现在很茫然。”

  女教师未被录用状告医院索赔10万

  去年暑期,蓬安县一所中学女教师周红参加南充市顺庆区公开招录考试,在指定的初检、复检医院均查出“梅毒血清试验阳性”;她本人先后找了三家三甲医院检查,结果证明其未感染梅毒。人事部门根据复检结果对周红“不予录用”,周红遂将复检的市内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费共100500元(本报曾报道)。

  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周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秀君,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雷震到庭参加了诉讼。

  周红向法院诉称,另一家医院和被告医院检测她梅毒血清抗体呈阳性,××局以她患有“梅毒”为由拒绝录用。她又分别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华西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作了确诊梅毒检测,三家医院的检测结果均显示为阴性,确诊她并没有患梅毒。对此,她多次向被告医院交涉未果。该医院的行为造成了她精神上的重大伤害,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100500元人民币,同时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围绕两个焦点双方展开激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医院的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规程和周红未被顺庆区××局录用,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

  医院的检测是否符合规程

  原告周红及其代理人认为,梅毒确诊应用ELISA检测法和TPPA检测法相结合的方法,被告未使用科学方法来确诊原告是否患有梅毒,作出的结论造成了周红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被告医院向法庭辩称,对周红检测的过程符合卫生部部颁标准的规定。2012年8月27日,周红对复检结果提出了异议,该院对周红重新采集了标本并送往四川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检测,虽然检测方法不同,检测结果仍为梅毒血清抗体呈阳性。

  焦点二:

  周红未被录用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周红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声称,周红因被告医院检测其梅毒抗体呈阳性未被录用,造成了差旅费、检测费以及工资差距等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对其赔偿。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雷震辩称,该医院在对周红的复检中,其梅毒血清抗体呈阳性,但呈阳性并不等同于患有梅毒。周红自行在其他三家医院检测的过程该院并不清楚,但检测为阴性也不能等同于没有患梅毒。根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记载,检测结果应结合临床综合分析,由医生作出是否患有梅毒的结论。因此,顺庆区××局未经医生结合临床综合分析,对周红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与该医院无关,他们仅对检验的标本负责,并没有确诊周红患有梅毒。

  被告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周红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其体检复查中,未作出客观的结论,给其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求该医院进行赔偿。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一是被告并没有将检测结果公开,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次,被告对原告的检测是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的,仅是对检验标本作出的结论,该结论并未确诊原告患有梅毒病,且被告的检测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其三,原告自行在三家医院作出的检测结果虽然都为阴性,但不能由此推断出被告检测为阳性的结论错误,更不能推断出被告在检测中未按相关规范进行检测从而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一般医院诊疗行为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检测符合规程要求,并无不当,要证明被告医院在检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应由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于3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原告周红负担。

  周红:我现在感到很茫然

  昨天,周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月17日她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感到茫然无助,也很无奈。

  根据律师的意见,目前寻找新的证据比较困难,因此没有上诉。因为现在她在学校上课,事情比较多,精力有限,怕再纠缠下去也没有结果,反而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与记者的交谈中,周红数次发出了爽朗的笑声,记者感觉她已渐渐走出了那次公招事件中的阴影。(特约记者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