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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鼓励慈善组织投资托管

  南都讯 记者钮小雪 作为改革前沿地的深圳,慈善立法将有重大突破。记者从日前举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会”上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送至市法制办审查,它在“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鼓励超额捐赠,放宽免税收入范围”等方面皆有创新规定。

  《条例》草案最引人注目的创新在于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保值增值手段也扩展到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但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政府角色,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

  此外,在募捐许可和备案制度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有序开放募捐市场。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慈善组织在取得募捐资格后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本次立法另一个突破是,境外组织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在深圳设立慈善组织或分支(代表)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长侯伊莎表示,《条例》草案的创新点都是根据目前制约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提出的一些政策,与其说是创新点,不如说是回应了现实对法律的需求。立法旨在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目前,《条例》已送深圳市法制办审查,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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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