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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同伴溺亡获评见义勇为 官方不鼓励此行为

  本报菏泽3月28日讯(记者 景佳 邓兴宇) 本报持续关注的定陶两少年冰窟救同伴溺亡算不算见义勇为一事(最初报道见本报2月27日A15版),其重新评审有了结果。重新评审委员会最终拟认定吕航、王豪两人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今年1月27日,定陶县5名少年结伴到湖边玩耍,一人掉入冰窟,在对落水的伙伴施救中,年龄分别只有14岁和15岁的吕航、王豪溺水身亡。两个孩子的家长向定陶有关机构申请孩子为见义勇为未能获准,引起争议。2月28日,吕航、王豪父母向市级综治机关进行见义勇为复议后,菏泽市综治委高度重视,专门召集相关专家对该案例进行论证。考虑到《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从201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时间较短,而该事件又争议较大,他们又专门赴省相关单位咨询制定条例的有关专家。由于是新条例遇到特殊案例,菏泽市综治委最后形成意见,由定陶县综治委重新评审。

  受菏泽市综治委委托,定陶县综治委启动了重新评审程序,为确保重新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定陶县综治委外请多名法律专家及当地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代表2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邀请本报记者全程参与。

  参与评审人员围绕《条例》条文、见义勇为构成要件、两少年行为定性、如何让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被救者所处的危险与勇为者是否有因果关系、特定义务是否等同于法定义务、能否把有争议的行为精神推荐给公众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特别是就新颁布的《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由于执行时间仅仅3个多月,对其中第二条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的“特定义务”只有学理解释,而没有司法解释,大多数评审成员认为两个未成年人的行为如果是见义勇为行为争议较大。针对大家的争论,法律专家结合《条例》对该案例进行了点评,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社会理念进行了解读。

  评审委员会经过分组讨论,深刻认识专家解读,考虑到社会效果、目前社会弘扬的主旋律,两个孩子虽在“见义”上有争议,但毕竟有“勇为”的情节,且献出了年轻的生命,最终拟认定吕航、王豪两人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待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履行相关程序。

  考虑到两人均是未成年人,个人力量和社会经验、判断能力都十分有限,并不具备助人脱险或与犯罪做斗争的能力,为避免因本事件过度渲染和宣传,引起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导致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评审委员会决定不予大规模表彰弘扬这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