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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管理办法出台 私装地锁罚5000元

第1页 :北京停车管理办法出台

  1月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私装地锁等行为将被处罚,最高罚款额为0元。

  如今,居民小区内,地锁成排的情况并非个案。在东城区新中西里社区里,地锁甚至霸占了便道。居民李先生表示:“即使没有车,地锁翘着,人行便道上也不好走,稍不留神就会绊一下。居民也曾因为地锁吵架,甚至有人直接将竖起的地锁踹倒了,然后停车。”

  不过此前,居民区内地锁的主责部门一直未明确。拆除一个小地锁,一般需要交管、城管、社区、消防等多部门联合出动。而且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往往是“前脚拆,后脚装”。

  此次新办法中首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新办法同时公布: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按照新办法,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不仅如此,新办法还涉及“挖潜”居民停车位。比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尤其是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市委表示,为落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规划、发改、财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近期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停车规划、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区停车位建设补助、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停车自治管理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

  办法亮点

  1、停车场使用状况实时公布

  本市要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2、大型活动承办者应提供停车服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前往活动地点。

  3、停车场不处理最高罚1万元

  停车场应当建立处理制度,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违反规定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中心城区停车场须24小时开放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该规定将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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